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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标准化管理办法》7月起施行
连云港口岸协会       

 

为进一步深化行业标准化工作改革,全面提高交通运输标准化管理水平,交通运输部近日发布《交通运输标准化管理办法》(简称《办法》),统筹推进铁路、公路、水路、民航和邮政等领域标准化发展,并对标准化工作提出全过程管理要求。《办法》将于71日起施行。

    据了解,《办法》立足综合交通运输范畴,是交通运输行业标准化管理的基础性制度。《办法》在起草过程中注重体现“大交通”的总体定位,统筹推进综合交通运输、铁路、公路、水路、民航和邮政标准化工作,对标准化工作提出全过程管理要求。按照《标准化法》,《办法》在总结综合交通运输标准化体系建设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充分吸纳铁路、民航、邮政部门,以及公路工程和水路工程领域标准化管理要求,借鉴住建、国土资源、林业、农业等行业标准化管理经验进行编制,主要内容共包含5章、31条,分别为总则、标准化规划、标准制定、标准实施与监督、附则。

   《办法》明确,交通运输标准体系应当依据交通运输标准化规划制定,由交通运输部发布;交通运输国家或者行业推荐性标准的起草、技术审查工作,应当由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标委会”)承担;强制性标准的起草、技术审查工作,可以委托标委会承担。《办法》要求交通运输强制性标准应严格执行,鼓励积极采用交通运输推荐性标准,对不符合交通运输强制性标准的产品、服务,不得生产、销售、进口或者提供。

   《办法》同时指出,交通运输部将建立交通运输标准实施信息反馈和评估机制,根据技术进步情况和行业发展需要适时进行实施效果评估,并对其制定的标准进行复审,此外,复审结果应当作为修订、废止相关标准的依据,且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5年。(摘自 中国水运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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