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通过《厦门经济特区台湾同胞投资保障条例》,对台检验检疫工作首次写入地方法规
福建省对外经济贸易合作厅大通关协调处
12月2日,厦门市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厦门经济特区台湾同胞投资保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第三十二条明确规定“支持厦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与台湾地区相关部门建立沟通协调工作机制,推进进出口货物流通便利化。对台湾同胞投资按照同等优先、适当放宽的原则,建立便捷的检验检疫监管模式”,明确将支持对台检验检疫工作作为保障台胞投资权益、推进两岸经贸发展的重要内容,这是质检系统对台检验检疫工作首次写入地方法规。 该条例将于2011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