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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口岸出台国际航行船舶港口供应市场管理工作意见
青岛口岸协会       
    11月2日,青岛口岸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印发了由青岛市人民政府口岸办公室牵头,青岛海关、山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青岛边防检查站、黄岛边防检查站、青岛市港航局、青岛港(集团)联合会签的《关于做好青岛口岸国际航行船舶港口供应市场管理工作的意见》(青口字【2010】4号)(以下简称《意见》),这标志着青岛口岸国际航行船舶港口供应市场管理工作走上了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
 
    《意见》是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国际航行船舶港口供应市场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9】57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国办发【2009】57号文件进一步完善山东省国际航行船舶港口供应市场管理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10】2号)文件精神,结合青岛口岸实际,汲取了多年来青岛口岸国际航行船舶港口供应市场管理工作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制定出台的。
 
    《意见》分为“提高认识,加强管理、切实维护青岛口岸国际航行船舶港口供应正常秩序、加强综合协调,明确职责分工,健全完善青岛口岸国际航行船舶港口供应市场管理机制、规范国际航行船舶港口供应服务,不断提高港口供应服务水平、加强对青岛口岸国际航行船舶港口供应工作的监督检查”四个部分。《意见》重申了青岛市人民政府口岸办公室作为口岸综合管理部门所发挥的综合协调作用,并对中央、省驻青岛口岸相关检查检验单位、市工商、港航、港口、船厂以及相关供应企业的责任进行了明确和划分,要求共同维护青岛口岸国际航行船舶港口供应正常秩序,保证国际航行船舶港口供应安全和质量,引导青岛口岸国际航行船舶港口供应企业做强做大,树立青岛口岸良好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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