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湘跨省区进出口货物直通放行和区域通关协作将于12月1日起实现
福建省对外经济贸易合作厅大通关工作处
11月4日,在湖南省长沙市召开的第二届泛珠三角口岸合作联席会议上,福州海关、厦门海关、长沙海关和福建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厦门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湖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签署《闽湘两省全面实施跨省区进出口货物直通放行和区域通关协作备忘录》,决定自2010年12月1日起,在闽湘两省实施跨省区不同关、检区间进出口货物直通放行和区域通关模式。根据《备忘录》,符合条件的企业,进出口属于国家质检总局直通放行目录范围内的货物申请直通放行和区域通关的,属地检验检疫部门直接签发通关单;在开展跨省“属地申报、口岸验放”区域通关业务时,属地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出具通关单的货物,报关地海关凭收货人或其代理人提供的通关单正本办理接单手续,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出具通关单的货物,报关地海关凭收货人或其代理人提供的通关单复印件办理接单手续,口岸海关放行货物时收取正本。
这是继今年8月29日闽赣两省签署《全面实施跨省区进出口货物直通放行和区域通关协作备忘录》之后,福建省关检部门与中西部省份签署的第二份跨省区通关协作备忘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