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修改上海市促进行业协会发展规定的决定》,自11月1日起施行。内容包括:“政府有关工作部门应当支持行业协会开展行业服务,并根据实际情况将行业评估论证、技能资质考核、行业调查、行业统计等事项转移或者委托给行业协会承担。”“政府有关工作部门将有关工作事项委托给行业协会承担的,应当通过订立合同等方式,建立政府购买服务机制。”“本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在行业协会中担任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