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海事局坚持《燃油公约》履约监管 严格把关不松懈
宁波海事局 张海平
从2009年7月1日起,按照《2001年国际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公约》要求,我国1000总吨以上的沿海运输船舶必须持有直属海事局签发的《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为确保船舶持有公约规定的有效证书,并督促船舶在证书到期日前申领新证,该局认真做好到港船舶的履约监管。
根据实际检查资料,由于国内有较大数量的船舶所持有《燃油保证证书》均为去年6-7月期间签发,证书一年有效期过后,近期陆续发现有证书已失效或即将失效现象的船舶。为确保有效的履约监管,该局在船舶签证中坚持严格把关,认真检查船舶证书,严格处罚持过期证书违章航行船舶。同时积极服务相对人,在船舶进港签证时及进提醒告知证书到期情况,避免船舶出港时因证书问题而延误船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