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10个口岸成为扩大边贸人民币结算退(免)税新试点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口岸办公室
国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印发《关于边境地区一般贸易和边境小额贸易出口货物以人民币结算准予退(免)税试点的通知》,规定自今年3月1日起,将现行云南边境小额贸易出口货物以人民币结算准予退(免)税政策扩大到边境省份、自治区与接壤毗邻国家的一般贸易,并进行试点。
《通知》规定,凡在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广西、新疆、西藏、云南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的出口企业,以一般贸易或边境小额贸易方式从陆地指定口岸出口到接壤毗邻国家的货物,并采取银行转账人民币结算方式的,可享受应退税额全额出口退税政策。外汇管理部门对上述货物出具出口收汇核销单。
《通知》明确了进行试点的丹东、绥芬河、凭祥、瑞丽、樟木、红其拉甫等85个陆地指定口岸,其中内蒙古自治区指定口岸有珠恩嘎达布其、二连、满洲里、甘其毛道、黑山头、阿日哈沙特、额布都格、满都拉、室韦、策克。
该项政策使企业在对外贸易中有效规避汇率风险,加快企业结算速度,降低费用支出,提高企业资金使用效率,将对内蒙古自治区进出口贸易发展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