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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IUU法规下舟山输欧水产品逆势增长
舟山检验检疫局食检处 张国华       
    根据欧盟发布的《预防、阻止和消除IUU捕捞法规》要求,向欧盟成员国家或地区出口海洋捕捞水产品在附具《卫生证书》的同时,还必须附具《捕捞证书》、《加工厂申明》等合法捕捞证明文件,否则将被拒绝入境。
 
    针对该法规,舟山检验检疫局专门组织相关检疫人员加强新法规的学习,积极指导企业掌握法规要求,严格要求企业按照新欧盟法规组织生产管理。通过与上级机关的沟通,明确了对现阶段加工、生产的海产品出口检疫监管工作的主要任务:1、对于2010年以前捕捞的海产品,要求对库存原来、半成品、成品进行核销以办理报检出口。2、对2010年以后捕捞的海产品,按正常程序办理报检和出口,捕捞证书以及加工厂声明等材料由企业自行按农业部的相关规定办理。3、要求企业做好出口产品的追溯记录,以备舟山检验检疫局以及欧盟的检查。4、组织专人密切关注欧盟IUU相关法规的实施进展,并及时向局领导和企业反映。
 
    据统计,自2010年1月1日欧盟实施《预防、阻止和消除IUU捕捞法规》至2010年4月底,舟山市已顺利出口欧盟海捕水产品货物总计重约16056吨、货值4903余万美元,所有产品经抽检质量合格,符合欧盟要求,目前尚未接到因证书或原料问题被欧盟滞留或退货的通报。从今年输欧水产品统计数据来看,1-4月共实现对欧盟出口水产品683批次,同比增长13.08%;货物总计重量1.6万余吨,同比增长8.84%;货物总值4903万余美元,同比增长15.78%。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据部分企业反映:欧盟当局对我国出口企业部分产品至今还以2010年以前原料为名出口表示怀疑,可能采取进一步措施进行规范或核查。该问题须引起出口企业和相关部门的高度关注。
 
    输欧水产品与往年同期统计数据对比详见图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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