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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出入境检验检疫代理报检管理规定》正式颁布
浙江检验检疫局       
    日前,国家质检总局正式颁布了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代理报检管理规定》(总局令第128号),自2010年6月1日施行。修订后的《代理报检管理规定》共六章三十六条,修改的事项和增加的内容主要涉及管理体制、企业条件、许可程序、监督检查、法律责任等内容,使《代理报检管理规定》更加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符合代理报检工作实际,符合形势发展的要求。
 
    一是调整了管理体制。按照商检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宏观管理,各直属局负责对代理报检企业的注册登记工作,各分支检验检疫机构负责代理报检企业注册申请受理、初审、日常监管和例行考核等工作。
 
    二是调整了准入条件。新规定将原来对代理报检企业条件中要求有不少于10名取得《报检员资格证》的人员调整为5名,将企业注册资金由150万元调整为100万元。这一调整,符合我国积极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需要和目前国际货运代理和物流企业的实际情况。
 
    三是调整了报检区域。新规定将报检区域规定调整为以直属局管理的辖区范围作为报检区域,以提高代理报检企业在直属局范围内的流动性,促进代理报检企业有序竞争。
 
    四是完善了许可程序。新规定增加了代理报检企业行政许可相关规定,对代理报检企业注册登记的工作程序,包括受理申请、材料审核、审查、现场核查、审批期限、许可通知、例行审核等作了明确的规定,进一步规范了代理报检注册登记管理工作。
 
    五是强化了法律责任。新规定增加第五章法律责任,根据新商检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检验检疫法律法规有关规定,调整和增加了有关代理报检企业法律责任内容,对代理报检企业违法违规行为的行政处罚作了明确规定。通过加大对违规代理报检企业的处罚力度,促进代理报检企业守法经营,进一步规范代理报检企业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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