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我国加大协定税率产品优惠幅度
赣州市口岸办
为促进与有关国家和地区的贸易合作,2010年我国将根据以往与有关国家和地区签订的一系列自由贸易协定或关税优惠协定,对部分国家原产的商品实施比最惠国税率更加优惠的协定税率,对部分最不发达国家原产的商品实施特惠税率。
与2009年相比,2010年我国实施的协定税率产品范围更广、优惠幅度更大。一是对原产于韩国、印度、斯里兰卡、孟加拉和老挝五国的商品实施《亚太贸易协定》协定税率,包括1767个税目,平均税率为8.9%。二是对原产于智利的商品实施中国-智利自由贸易协定税率,包括7029个税目,平均税率为1.3%。三是对原产于巴基斯坦的商品实施中国-巴基斯坦自由贸易协定税率,包括6240个税目,平均税率为5.3%。四是对原产于新西兰的商品实施中国-新西兰自由贸易协定税率,包括7040个税目,平均税率为4.0%;五是对原产于新加坡的商品实施中国-新加坡自由贸易协定税率,包括2753个税目,税率均为零。
自2010年起,中国-东盟自贸区协定将实施第四批正常商品降税,总体平均税率为0.1%,双方90%以上的商品将实施零关税,中国-东盟自贸区将全面实现货物贸易自由化。同时,我国将继续在内地与香港、澳门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框架下,分别对原产于香港、澳门地区且已制定原产地优惠标准的1587个和1209个税目商品实施零关税。继续对老挝、埃塞俄比亚等41个最不发达国家的部分商品实行特惠税率,其中绝大多数商品实施零税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