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海事局加强对船舶灭火装置《免除证书》的管理
根据《船舶与海上设施设施法定检验规则》2008年修改通报的要求,自2009年9月1日起,2000总吨及以上货船的装货处所,如果专门用于装运矿砂、煤、谷物等不燃货物或具有较小失火危险货物的,在船舶达到装设有钢质舱口盖等条件时,可以免除固定式灭火系统保护的要求,但应签发《免除证书》。但目前仍有相当部分船舶仅在海上货船适航证书作签注,未办理《免除证书》。
针对以上情况,宁波海事局在继续加大对通报内容进行宣贯的基础上,积极督促辖区航运公司和经常抵港公司的相关船舶抓紧进行办理。同时对在船舶签证、现场检查时发现的未持有免除证书适用船舶,要求船公司出具书面保证,在下一航次办妥,目前已督促20余艘船舶按规定办理了《免除证书》。
下一步,该局将进一步加大对相关船舶《免除证书》持有情况的检查力度,督促其尽快办理货舱固定灭火系统的 《海上船舶免除证书》,以切实履行海事监管职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