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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部委明确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受理程序
赣州市人民政府口岸办公室       
    为提高我国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和自主创新能力,加快振兴装备制造业,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和升级,促进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财政部等六部委对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进行了调整。近日,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 海关总署等三部委发布通知,明确了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受理程序。
 
    通知明确,各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受理当地装备制造企业提交的享受“财关税〔2009〕55号”文规定的新申请享受进口免税政策的企业资格认定申请文件,并与地直属海关、财政专员办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受理部门于每年3月1日至3月31日受理当地新申请享受进口免税政策的装备制造企业提交的企业资格认定申请文件。申请文件符合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并向申请企业开具受理证明文件。申请文件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及时告知企业在5个工作日内补正材料。
 
    通知要求,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就企业申请文件的规范性、完整性、有效性进行审核;对企业是否具备享受该项免税政策的资格及企业申报生产能力、产量、确有必要进口的关键零部件和原材料进口需求是否符合政策规定提出初审意见。对2009年7月1日以前已经通过退税资格审查的企业,重点审核该企业申报确有必要进口的关键零部件和原材料的进口需求量。受理企业申请享受该政策的申请,15个工作日内会同当地直属海关、财政专员办完成初审工作,形成报送文件,连同企业申报文件、联席会议纪要一并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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