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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局提醒欧盟注册水产品加工企业密切关注欧盟明年1月1日生效的打击非法捕捞新法规
      

    随着欧盟第1005/2008号理事会(EC)法规实施日期的临近,继英国环境、食品和农村事务部、英国国际发展部于今年2月在青岛举办该法规研讨会后,西班牙驻华使馆经济商务处于近日致函国家质检总局,再次告知我国主管当局应对该法规应履行的责任,以避免中欧贸易产生不利影响。

    2008年6月24日,欧盟成员国渔业部长会议就预防、阻止和消除非法、未报告和无管制的捕鱼活动达成一致。2008年9月29日欧盟正式批准该法规,并刊登在10月29日的欧盟官方公报上,题为:2008年9月29日第1005/2008号理事会法规关于建立旨在预防、阻止和消除非法、未报告和无管制的捕鱼活动,修订条例(EEC)第2847/93号、(EC)第1936/2001号和(EC)第601/2004号,废止条例(EC)第1093/94号和(EC)第1447/1999号。

    该法规定义了“非法捕捞活动(IUU)”、“从事IUU捕捞的渔船”,明确禁止非法捕捞渔船不能停靠欧盟成员国港口,只有符合该法规要求的第三国渔船才能在欧盟成员国指定港口停靠。针对进出口水产品,只有附有该法规要求的捕获证明时,水产品才能被进口到欧盟。根据该法规,欧盟严格禁止进行源于“非法捕捞活动(IUU)”的水产品的一切贸易活动,并对从事“非法捕捞活动(IUU)”的行为、渔船,在打击“非法捕捞活动”方面的不合作第三国等制定了严格的制裁措施,并对捕捞证明及进口、停靠港口时需提供的信息做出明确的规定。

    中国作为全球渔业大国,打击非法捕捞行为的努力日益受到世界各国的关注。该法规对我国远洋渔业、对欧盟出口水产品贸易将产生重大影响。目前中国捕捞证明管理体系尚未形成,农业部、检验检疫系统、海关在中方捕捞证明管理体系中的具体职责尚未明确,具体实施过程中将涉及的细节问题尚未研究。浙江检验检疫局将该法规的中文版本(上网供下载)发送到各欧盟注册企业,同时提醒各欧盟注册企业密切关注该法规,建议结合该法规附件2的捕捞证明中的信息,做好自捕和进口水产品原料进厂的验收和登记工作,完善出口水产品追溯体系,以符合欧盟法规要求,确保进出口水产品贸易的正常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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