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卫生部联合发布了《关于进口食品、食品添加剂检验有关适用标准问题的公告》(2009年第72号),公布了可直接入境的进口食品、食品添加剂名单及对应适用标准目录。同时对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进行了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前已有进口记录但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发布实施之前,按照原进口记录中指定的标准实施检验;首次进口公告附件之外的食品,经判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进口商应当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的安全性评估材料;获得进口许可的,进口商持卫生部颁发的许可文件向进境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报检。
请各分支局在今后的进口食品检验中,严格按照公告附件中所列食品、食品添加剂对应标准实施检验,严把进口质量关。同时浙江局提醒各相关食品、食品添加剂进口商关注公告附件中涉及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目录名单,进口产品中涉及未列入附件清单中的,及时按相关规定到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办理进口许可,以免耽误进口时程。公告相关信息可到浙江局网站的“食品安全”栏目中查询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