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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检疫部门再次降低出口食品检验收费
浙江省口岸协会       

    根据国家质检总局有关通知,为进一步促进外贸出口,各地检验检疫机构自2009年8月10日起,对出口食品检验费实施调降措施,将涉及范围内的产品计费情况作出了相应调整。这是继2009年1月总局继续实施出口农产品减免检验检疫费政策,出口纺织服装产品的检验费用降低30%之后,又一次较大力度的降费措施。

    该次调整对《法检目录》内实施出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的商品,按《出入境检验检疫收费办法》规定计收“食品及食品加工设备卫生检验费”(货物总值的1.2‰)。对《法检目录》中的出口动物产品同时实施“出境动植物检疫”和“出境商品检验”,或同时实施“出境动植物检疫”和“出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的,只计收“品质检验费”或“食品及食品加工设备卫生检验费”,暂不累计收取动植物检疫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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