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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10月起实行进出口货物补充申报新规
赣州市人民政府口岸办公室       

    为规范进出口货物申报行为,确保申报行为的准确性和有效性,海关总署近日发布2009年第49号公告,进一步规范进出口货物价格、归类、原产地补充申报等有关问题。该公告自2009年10月1日起实行。

    公告规定,收发货人、报关企业在下列情形下应向海关补充申报:海关对申报时货物的价格、商品编码等内容进行审核时,为确定申报内容的完整性和准确性,要求进行补充申报的;海关对申报货物的原产地进行审核时,为确定货物原产地准确性,要求收发货人提交原产地证书,并进行补充申报的;海关对已放行货物的价格、商品编码和原产地等内容进行进一步核实时,要求进行补充申报的。

    公告明确,收发货人、报关企业可以主动向海关进行补充申报,并在递交报关单时一并提交补充申报单。补充申报的申报单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价格补充申报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补充申报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原产地补充申报单》以及海关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补充申报单证。此外,对于需要进行补充申报的收发货人、报关企业,海关应当书面通知,收发货人、报关企业应当在收到海关书面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海关办理补充申报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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