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惠贸易协定项下出口货物原产地证明书(以下简称区域性优惠原产地证)是订有区域性优惠贸易协定国家官方机构签发的享受成员国关税互惠减免待遇的官方凭证,较之普惠制原产地证,区域性优惠原产地证的优惠幅度和范围更为深和广。目前,中国与有关国家和地区所签署的优惠贸易协定共有八项,包括内地与港澳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中国-东盟自贸协定、中国-巴基斯坦自贸协定、中国-智利自贸协定、中国-新西兰自贸协定、中国-新加坡自贸协定、中国-秘鲁自贸协定以及亚太贸易协定。依照商务部的统计,2008年我国自由贸易安排下的货物进出口额占到我国全部进出口贸易额的20%,近5000亿美元。
区域性优惠原产地证的优惠作用正在更多地为企业所知晓。作为我国出口产品通向国际市场的“金钥匙”和“有价证券”,出口企业申请区域性优惠原产地证,用足用好有关优惠政策,其产品可以享受优惠关税甚至是零关税的待遇,从而能够有效降低产品出口成本,提高产品的国际竞争力。特别是在当前我省企业普遍遭遇金融危机的冲击,对外贸易出口增幅持续下降的不利局面下,区域性优惠原产地证正在成为出口企业突破困境的助推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优惠原产地管理规定》,贸促会是区域性优惠原产地证的签发机构。依据海关总署2009年第45号公告的要求,贸促会将于2009年8月1日起正式签发区域性优惠原产地证。目前可以签发的是中国-新西兰自贸协定、中国-新加坡自贸协定和亚太贸易协定项下的我国出口货物的优惠原产地证,涉及的出口国家包括新西兰、新加坡、韩国、印度、斯里兰卡、孟加拉和老挝。我省企业对韩国、印度、孟加拉的出口贸易都是比较多的。
浙江省贸促会将积极开展区域性优惠原产地证的签发工作,推动出证认证工作的新发展,并为全省的进出口企业提供更为优质和专业的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