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国际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公约》于2009年7月1日起正式对我国国内沿海航行船舶生效。对此,温州瓯江海事处高度重视,严格执行交通运输部海事局相关通知精神,加大现场监督检查力度,制定出具体检查措施,保证公约实施效果。
一是积极做好宣传工作,督促尚未办理相关证书的船方尽快前往海事机构办理,以免因未持有该《证书》而造成不必要的船舶停航或滞留;二是加强对到港船舶证书的查验力度,并在签证和现场检查过程中就《燃油公约》的适用范围、生效时间、制定公约的目的进行耐心的讲解,推进《燃油公约》全面实施。三是针对1000总吨以上的沿海运输船舶的保险证书开展重点检查,对未持有保险证书的船舶禁止其离港,并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的,将按相关规定对其进行相应的处罚。
下一阶段,该处将继续做好《燃油公约》宣贯和检查工作,积极做好履约工作,确保该公约的顺利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