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7月1日起,随着《2001年燃油公约》对中国籍沿海运输船舶的生效,根据要求,各海事管理机构应要求船舶或其代理提交《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复印件,对未按规定持有《证书》的船舶,应禁止其进出港或者过境停留。为此,上海金山海事处执法支队针对进出辖区液货船多,大型船舶进出港频繁等因素,制定了周密的检查计划,并强化了检查要点,重点检查船舶所持有《证书》的真实有效性,对所持《证书》为假证或中国籍船舶所持《证书》为未经部局公布的中国籍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人承保的,一律予以收缴。
7月1日起,金山海事处执法支队已派员重点对辖区停靠的国内沿海航行船舶开展《证书》集中检查,被检船舶均已按要求备妥《证书》,保险证书齐全有效。通过检查,基本掌握了进出辖区的油船、化学品船以及液化气船对《燃油公约》的重视程度和燃油保险投保情况,切实履行了国际公约所赋予海事的神圣职责和义务,确保辖区船舶海上作业环境安全。接下来,金山海事处将一如既往地对进出金山辖区的中国籍沿海航行船舶实施重点检查,形成长效机制,切实把履行《燃油公约》的各项具体工作做透做细做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