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三角道路货运(物流)一体化发展意见出台
上海口岸协会
日前,长三角两省一市联合发布了《关于推进长三角地区道路货运(物流)一体化发展的若干意见》(下简称《意见》)。明确指出,凡经沪、苏、浙三省(市)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批准,具有合法营运资质的集装箱车辆在长三角地区从事异地经营的,沪、苏、浙三省(市)各级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应视同本地企业,实行道路集装箱运输车辆的经营资质互认,享受同城待遇,不对该企业和营运车辆实施异地经营备案登记等相关管理内容和收费。
《意见》就加快推进长江三角洲(以下简称“长三角”)地区道路货运(物流)一体化发展提出了明确的做法。
目前,浙江省已有省级重点物流企业12家。浙江省评定重点企业这一做法将推广到长三角。《意见》指出,沪、苏、浙三省(市)省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地物流发展实际情况,组织对本省(市)的道路货运(物流)重点企业进行评定并通报给其余两地,由三方共同发文认定“长三角地区道路货运(物流)重点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