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海事局加强对到港的《燃油公约》国内适用船舶持证情况的集中检查
宁波海事局 张海平 崔志金
《2001年国际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公约》已于2009年3月9日正式对我国生效,从09年7月1日起,中国籍1000总吨及以上的沿海运输船舶必须持有《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
为有效履行公约的要求、规定,防止未持公约规定有效证书的船舶进出辖区,宁波海事局在前期宣贯、督促办理的基础上,通过船舶进出口签证、现场检查和危险品申报等环节全面核查到港船舶持证情况。在生效的第一天,共检查适用《燃油公约》的1000总吨及以上国内沿海运输船舶近100艘次,未发现不符合《燃油公约》的情况。
下一步, 该局将继续做好《燃油公约》宣贯检查工作,全面掌握辖区船舶的履约持证情况。同时将在进出口签证、查验、现场检查及危险品申报等环节中进一步加强对进出辖区的所有适用船舶进行检查,对不符合《燃油公约》要求的船舶督促其开航前纠正,确保该公约的顺利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