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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海事局加大对《燃油公约》国内履约宣传力度
宁波海事局 张海平       

    《2001年国际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公约》已于2009年3月9日正式对我国生效,其中我国1000总吨以上的沿海运输船舶必须在2009年7月1日之前持有海事部门签发的《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

    为了使国内履约对象更好地了解和履行公约的规定和要求,宁波海事局将《燃油公约》的制订背景、适用范围、责任范围、证书申请程序和海事部门在公约生效后的相关工作要求,通过印制发放宣传单进行宣贯,并提醒广大适用公约的船公司或相关单位,密切关注《燃油公约》的实施进程,及时到海事部门办理《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提供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认可的2009年度中国籍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人名单,避免在公约正式实施后,因证书未及时办理导致船舶停航。

    下一步,该局将随着《燃油公约》的生效,积极开展现场检查工作,切实履行海事履约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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