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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海关坚持服务与监管并重积极促进钢材出口良性发展
江西口岸办       

自2007年4月15日新的出口退税政策出台以来,钢材的出口退税率下调幅度达到5至8个百分点,其中部分税号下的钢材还加征5%的出口关税。钢材作为新余海关辖区出口的主要商品,针对此次政策调整给辖区钢铁企业所带来的影响,新余海关认真履行监管职责,积极采取各种措施,既加大对出口钢材的监管力度, 确保国家税收的应收尽收,同时及时帮助和引导企业应对困难,促进企业步入良性发展轨道。

一、加大政策宣传和支持力度。新余海关在出口退税政策调整之初, 就由关领导带队走访新钢和萍钢等出口产品受影响的企业, 认真解释国家出台此项政策的意义,并听取企业的反映和困难, 及时向上反馈。同时, 认真组织关员学习国家有关调控政策,多次上门了解企业出口钢材的生产情况, 对出口钢材实施预归类等主动服务措施, 并通过稽查等措施帮助相关企业申请适用AA、A类企业管理, 以享受“属地申报, 口岸验放”等便捷通关服务,把新余海关对重点企业的一系列服务措施真正落实到位。

二、正确引导钢材出口企业积极应对。以新钢公司为例,在国家对部分钢板加征出口关税前,新钢出口钢板均为税则7208项下宽度为600毫米及以上的非合金钢平板轧材,此类钢板未经包覆、镀层或者涂层,属于国家加征出口关税的范围,企业将面临极大的成本压力。政策调整之后,新余海关立即与企业进行多次座谈,并下厂进行业务调研,引导和督促企业走科技创新之路, 在发展新的出口产品中寻求对策。目前该公司已具备生产并大量出口涂漆板材及其他合金钢平板轧材、合金钢盘条等产品的能力,而这几类产品均享有5%的退税, 企业在钢材出口的国际市场竞争中又重新焕发了活力。截至目前,新余关辖区出口的钢铁制品税号由政策调整前的1个逐步增加到现在的9个,其中2008年1至6月,出口钢材税号新增2个,应税税号钢材出口总量6.5万吨,环比下降48.8%;无税税号出口总量32.7万吨,环比增加862%。

三、切实做到管理与服务并重。由于新余关辖区内出口钢材企业均为A类及以上管理类别的企业,新余海关一方面要求有关企业认真按照海关对企业分类管理的要求规范实际运作,敦促企业在享受通关便捷的同时必须履行相关基本义务,加强对出口钢铁的规范申报;另一方面, 在海关实际监管中严格审核钢材出口的有关单证材料,尤其是对企业新研发的钢材品种, 要求企业申报前预归类或者取样送检。同时, 进一步加强对出口应税商品的审价力度,通过与企业的沟通交流, 了解和掌握出口应税钢材的及时价格资料, 丰富应税商品出口价格信息库。今年以来,新余海关已为新钢、萍钢申报出口钢材取样送检3票,根据企业提供资料确定归类1次,监管应税出口钢材55.7万吨,开征出口关税5599万元,因企业的短吨退税20余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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