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做好进口供奥运食品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保障奥运会顺利召开,近日国家质检总局发布《进口供奥运食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规定》。规定明确要求:
一是进口供奥运食品的收货人和代理人须向检验检疫部门申请备案。申请要在签订订货合同之前提出,备案时须提供奥组委委托或授权其进口供奥运食品的证明文件,并提供有关进口供奥运食品的种类、数量、国外生产企业、生产日期、包装、发货日期、到达口岸日期、发货人、运输方式、存放和使用地点等详细信息。未经备案的收货人和代理人不得从事供奥运食品进口。
二是进口供奥运食品在签订贸易合同时,应特别注意,要在合同中明确产品质量须符合有关供奥运食品的质量安全要求。
三是报检进口供奥运食品须随附供奥运食品输出国家/地区官方出具的原产地证书、检验检疫证书或证明,且证明进口供奥运食品是安全的。
四是报检进口供奥运食品须提供奥组委认可或指定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且证明该批进口供奥运食品无禁用兴奋剂及违禁药物。
五是进口供奥运食品生产商和收货人要分别出具《质量安全承诺书》,并承诺进口供奥运食品符合奥运食品的要求。
另外,报检进口供奥运食品,还要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检验检疫法律法规。如进境动植物产品须按规定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对进口的食品如国家对该产品制造商有注册要求的还必须来自经国家认监委注册的国外生产企业;进口预包装食品的要按照《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的规定标注中文标识;标注功能食品的产品要提供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相关批准证书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