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配合国家宏观产业政策的调整,解决再制造企业原料短缺问题,根据《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督程序规定》的相关要求,近日国家质检总局发出《关于规范进口再制造用途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管工作的通知》质检检函〔2008〕109号文件,对规范进口再制造用途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管工作提出了新要求。
这次国家质检总局《通知》主要内容如下:
1、从事进口旧机电产品再制造的企业应办理登记手续;允许作为再制造用途进口的旧机电产品,应符合国家建设循环经济和再制造产业发展的要求,且通过先进工艺技术和产业化生产可以恢复原设计性能。
2、再制造企业应当具备再制造生产所需的必备条件,并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申请登记。经总局检验监管司同意并经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考核合格后,准予登记。
3、检验检疫机构对辖区内获准登记的再制造企业,实行年度审查。检验检疫机构日常监督管理中如发现再制造企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时,应当及时上报总局检验监管司。
4、进口再制造用途旧机电产品参照进口旧机电产品四个环节的管理模式实施检验监管。
5、获准登记的再制造企业,检验检疫机构可受理其进口再制造用途旧机电产品的备案申请。再制造企业申请备案的再制造用途旧机电产品的数量、规格应与其再制造能力相匹配;再制造用途旧机电产品的原始状态须符合我国相关技术规范规定要求。
6、对再制造用途旧机电产品,除总局检验监管司特别许可外,均需实施装运前检验。
7、再制造企业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按照总局相关规定对经备案的再制造用途旧机电产品实施到货检验(包括进口检验管理、过程控制管理、成品检验管理)。
8、再制造用途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管中涉及的技术、利用率、工艺等要求,再制造企业涉及的登记条件、监督管理要求,除了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外,还应当根据不同产品按照总局检验监管司制定的进口再制造用途旧机电产品相关检验监管指南进行。
为确保再制造用途旧机电产品贸易健康发展,红其拉甫检验检疫部门特向从事再制造用途旧机电产品贸易外贸企业提醒,及时了解检验检疫部门对这种产品监管工作动态,提前全面理解检验检疫监管新要求,积极促进周边国家再制造用途旧机电产品贸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