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提高我国新疆地区出口食品原料生产基地的质量安全管理水平,在总结2007年度食品原料生产基地农兽残留检测与监控情况的基础上,结合2008年新疆出入境检验检疫工作重点和食品原料生产基地的实际情况,近日新疆检验检疫局制定2008年度新疆出口加工食品原料生产基地源头管理措施向全疆出口加工食品原料生产基地发出通知要求从该《通知》发布之日起在全疆范围内正式实施《新疆出口加工食品原料生产基地源头管理规定》。
新疆检验检疫局在《通知》中明确要求:
1、国家质检总局规定的需要实施基地备案的动植物源性的食品原料生产基地如脱水蔬菜和蜂蜜等的原料必须来自于检验检疫部门备案的基地。一旦发现在生产过程有使用我国和进口国家规定禁止使用的农兽药、原料或成品检出禁用农兽药残留或被国外通报有禁用农兽药的残留等情况要取消基地备案资格,不得收购其原料加工出口食品。
2、出口企业要在基地推行“公司+基地+标准化”的生产管理模式,基地必须建立起完善的农业投入品(农药、兽药、肥料、饲料、饲料添加剂和种子等)的管理制度,企业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对基地生产中农业投入品的使用进行监督检查,杜绝高毒、高残留农兽药、我国及进口国禁止使用的农兽药以及矮壮素、助壮素(缩节胺)和含矮壮素、助壮素(缩节胺)的叶面肥进入出口食品原料生产基地。同时要指导和监督种养殖户做好田间农事管理记录和实施标准化的生产作业。
3、出口企业要与每个种养殖户签定种养殖安全质量保证合同,在合同中规定明确允许使用和禁止使用的农兽药、叶面肥、植物生长调节剂清单。同时要在整个种养殖过程建立相关农事管理活动记录或田间日常管理日志。如实记录种养植期间病虫害发生情况、用药种类、用药日期、用药次数、配制浓度农药安全间隔等记录信息。
4、大型的出口食品加工企业至少设有一名经专职的植保员,中小型企业必须要有一名兼职植保员,并报产地检验检疫局备案。同时按照要求每月与产地检验检疫局联系和报送相关的记录和资料。
5、出口企业于每年的播种期前要将基地当年拟使用的农药、叶面肥和种子清单列出并交产地检验检疫局审查并备案。种植期间上述农业投入品发生的变换情况也要及时通报产地检验检疫局。
6、企业要在播种后一个月内要将公司签约基地的播种日期、作物品种、种子处理(药物处理)面积、基地名称、预计产量(仅对需要实施备案的种养殖基地)等相关信息报产地检验检疫局,此后每一个月要将本月内发生的病虫害、所使用的农药、叶面肥、植物生长调节剂的种类、剂量、次数以及最后的停药日期等信息报送产地检验检疫局,未及时报送或不报送上述相关信息的给予分类管理降类处理或不受理报检的处理。
7、检验检疫人员在原料种养殖的关键期间,对基地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控抽查,抽查的比例不少于每个出口企业基地总数的5%。抽查发现有使用禁用农业投入品的或实际使用的农药、叶面肥、植物生长调节剂与企业所报送的不同,企业要查明原因,检验检疫部门将视具体情况做出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