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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口岸进口矿产品检验监管规有新规相关企业引起重视
红其拉甫检验检疫局 木合塔尔       

    为规范我国新疆口岸进口矿产品检验监管工作,保证检验工作质量,根据国家质检总局有关规定和新疆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机电金属化矿产品检验控制程序》,近日新疆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发出《新疆检验检疫局进口矿产品检验监管工作规范》(试行)新检机电发〔2008〕49号文件,要求全疆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对列入《出入境检验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和其它法律法规要求必须实施检验的矿产品要加强检验监管工作,严防国外不合格、放射性超标矿产品流入国内市场,有效维护我国矿产品市场安全快速发展。

    本规范适用于新疆区域进口矿产品的报检、检验和监管工作(油品除外)。《规范》中明确要求:

    1、全疆各地各分支检验检疫机构受理进口矿产品报检时,严格依照新疆检验检疫局《受理报检作业指导书》对贸易关系人提供的相关单证和批准文件进行审核,对符合要求的签发《入境货物通关单》,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涉及放射性检测的,依照国家质检总局要求在签发《入境货物通关单》前实施放射性检测,对放射性检测超出国家规定的,应立即采取有效的安全隔离防护措施并报告新疆检验检疫局,同时书面函告当地海关,责令收货人退货。

    2、全疆各分支检验检疫机构施检部门在接到报检材料时,依照新疆检验检疫局《进出口机电、金属、化矿产品检验通用作业指导书》要求,对报检单证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进行审核,发现有不符合要求时依照通用作业指导书规定办理,施检部门应结合口岸的实际情况,对长期或首次进口的矿产品根据产品的特性拟定检验方案(检验方案应包含以下内容:检验依据、取制样标准和方法、样品数量、检验项目和方法等),报新疆检验检疫局机电金属化矿处审核,并严格依照审核确定的检验方案实施检验,做好现场检验原始记录,必要时应附加照片、现场摄像资料等内容。

    3、检验检疫施检部门根据需要,要求贸易关系人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现场检验发现异常情况不能按检验方案实施检验的,暂停检验并报告部门负责人视情况修正检验方案后恢复检验,并及时与新疆检验检疫局机电处和报检人取得沟通。

    4、进口矿产品在检验环节发现疑似固体废物难于鉴别和判定的,及时通知新疆检验检疫局机电金属化矿处,由新疆检验检疫局组织人员依照国家环保总局、商务部、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海关总署和国家质检总局2008年11号公告要求进行鉴定,对新疆局仍无法鉴定的依照国家环境总局、海关总署和国家质检总局下发的《关于发布固体废物属性鉴别机构名单和鉴别程序的通知》(环发[2008]18号)要求,对需鉴别的进口矿产品进行采样、封识,封送或邮寄至国家质检总局指定的检测机构进行鉴别鉴定。

    5、进口件装矿产品的数/重量检验和进口散装矿产品的重量检验由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分支机构负责鉴定和出证。进口矿产品的包装由收用货人按合同规定自行验收,由于包装原因造成内装货物质量受影响,与合同规定不符的,进口企业向有关检验检疫分支机构提出申请实施鉴定;对于国家有明确规定必须实施异地检验的,由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签发《入境货物调离通知单》;大宗散装进口矿产品必须在口岸实施检验;对国家规定涉及安全、卫生、环保项目检验的矿产品,经检验合格后方准调离口岸;未经检验合格擅自调离口岸的,依据商检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为确保我国新疆地区与周边国家矿产品贸易健康快速发展,红其拉甫检验检疫部门特向从事矿产品贸易企业提醒:关注这次新疆检验检疫局发布实施的《进口矿产品检验监管工作规范》相关内容,按此《规范》规定办理入境检验申报工作,积极促进与周边国家矿产品贸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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