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检验检疫法制工作要以党的十七大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为指导,紧紧围绕全过程监管、确保两个安全、建立检验检疫长效机制这一主线,谋划新思路,开创新局面。总体要求是:以加强法制建设、推进依法行政为目的,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完善立法机制,规范立法程序;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深入推进行政执法责任制;强化法制监督工作力度,探索法制监督工作新思路新举措;开展“五五”普法中期督导,把提高普法质量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进一步提高检验检疫法制工作水平,增强检验检疫法制工作的有效性。
现提出2008年检验检疫法制工作要点如下:
一、科学分析,统筹规划,组织制订2008年检验检疫立法计划
1.结合检验检疫法制建设进程和执法工作实际需要,认真研究检验检疫工作亟需的立法项目,合理制定2008年总局立法计划,保证检验检疫立法工作的科学性和有序性。
2.向国务院申报2008年国务院立法项目,配合国务院法制办做好2008年国务院立法计划。
二、积极协调,建言献策,配合国务院和全国人大做好检验检疫法律法规的制修订工作
3.密切配合国务院法制办和全国人大外事委做好《中国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修订的相关工作。及时对外公布国境卫生检疫法的修订进程,听取包括行政管理相对人在内的社会各界对国境卫生检疫法修订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畅通公众参与渠道,完善民主决策机制。
4.着手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修订的启动、调研和论证工作。要加强与农业部等相关部委的沟通协调,努力争取质检总局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动权。认真参考、借鉴其他国家在检验检疫管理方面的成功经验和国际通行做法,严格履行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有关国际公约。
5.配合全国人大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立法工作,深入研究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管制度和保障措施。在食品安全法的立法工作中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密切关注立法进程,全面掌握动态信息。积极研究和借鉴国外出口食品监管法律制度研究的最新成果,为我所用。
6.做好《进出口食品安全条例》的调研和起草工作,使其成为食品安全法的有益补充,切实体现质检总局的职能,建立健全进出口食品监管体系,加强进出口食品安全的有效监管。
三、密切关注,履行职能,做好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修订的跟踪工作
7.积极关注食品卫生、外经贸、海关、动物防疫、植物检疫等方面的法律法规的制修订工作,了解制修订的进程及重点,根据法律赋予检验检疫部门的职能任务,及时研究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以利于检验检疫执法工作的顺利开展。
四、加快进度,齐心协力,落实检验检疫规章的制修订工作
8.在通关及综合业务管理方面,根据业务改革和口岸通关机制改革的需要,重点抓好《出入境检疫除害处理单位及从业人员核准管理办法》、《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规定》、《出入境检验检疫代理报检管理办法》等规章的修订工作。
9.在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方面,结合进出境动植物检疫管理现状,区分轻重缓急,有针对性地做好《进境栽培介质检验检疫管理办法》、《菌种毒种安全引进检疫监管管理规定》等规章的制修订工作。
10.在国境卫生检疫方面,配合《国境卫生检疫法》的修订,做好《出入境人员检疫管理规定》、《出入境人员货物管理规定》等相关规章的制修订工作。
11.在进出口商品检验方面,配合贯彻落实商检法及其实施条例,抓好《进出口工业品风险预警及快速反应管理规定》、《出口工业产品分类管理办法》、《进出口玩具检验监督管理办法》等规章的制修订工作。
12.在进出口食品检验检疫方面,以保证食品质量安全为重点,选择适当时机出台《进出口食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等规章,抓好《进出境水产品检验检疫管理办法》、《进出境肉类产品检验检疫管理办法》等规章的制修订工作。
13.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以及国务院《特别规定》的原则和精神,制定《检验检疫查封扣押管理办法》。
14.根据中央和国务院对台工作指示精神,促进大陆与台湾对台小额贸易的发展,结合检验检疫工作要求,出台《对台小额贸易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五、创新制度,完善机制,加快建立检验检疫长效机制相关规章的制修订工作
15.规范市场采购出口商品行为,打击逃漏检,切实提高中国出口产品质量,研究制定《市场采购出口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16.规范边境贸易,促进边贸有序发展,提高边贸检验检疫管理工作有效性,研究制定《边境贸易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17.加大制度创新,转变管理方式,加快进出口企业诚信体系建设,研究制定《进出口企业诚信体系建设管理办法》。
六、总结经验,努力探索,继续推进检验检疫立法后评估工作
18.认真总结2007年对《保税区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进行立法后评估的经验,提交立法后评估报告。
19.选择在实践操作中反映出问题较多的、亟需修订调整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管理规定》继续开展立法后评估,主动听取包括行政相对人在内的社会各界对该规章实施情况的意见和建议,适时提出修改意见。
七、深入研究,精心组织,做好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
20.按照国务院法制办的要求,组织对现行有效规章进行清理,上报国务院法制办,适时在网上发布,作为检验检疫系统行政执法的依据,切实维护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推进依法行政。
21.根据国务院法制办的要求,按照《中国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规章程序制定条例》的规定,对各司局所发的涉及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对有需要的适时转化为总局局令,提高法律效力,规范行政行为。
22.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监督审查,完善规范性文件会签审查力度,确保总局政令统一。指导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开展对各局所发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要求各局将清理结果报总局法规司。
八、统筹资源,严把质量,加强检验检疫法律法规规章英文稿的审定工作
23.根据全国人大和国务院法制办的要求,适时组织有关人员对已经出台的检验检疫法律法规进行翻译及审定,及时上报。
24.继续组织对已经出台的重要涉外检验检疫规章英文的翻译及审定工作。
25.组建检验检疫法律法规规章英文审定人才库,为质检总局和检验检疫系统的对外交流与合作提供智力支持。
九、转变观念,提高认识,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26.加强对行政许可监督业务手段建设,进一步提高行政许可工作效率,加快行政许可网上审批工作进程,上半年完成全部行政许可项目网上审批的试运行。
27.主动配合国务院完成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的最后确认工作,接受上级部门监督。配合各有关单位确保总局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取得新成效。
十、创新机制,健全制度,深入推进行政执法责任制
28.2008年,开展以行政复议和行政执法责任制为主要内容的行政执法大检查。
29.积极推行北京检验检疫局以“三位一体”综合行政管理系统推进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做法和经验,积极探索在检验检疫系统开展执法责任制考核评议工作的方式和方法。
30.完成《应用质量管理理念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的研究》课题,总结检验检疫系统三年来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经验。
31.加强对检验检疫系统稽查工作的调研和指导,总结经验,规范工作。研究推进行政处罚、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过程中听证制度的实施,确保行政行为的公平、公正。
32.开展检验检疫系统行政处罚案件开门审理的试点工作,研究探索开门审案的实践经验,为尽快在检验检疫系统推广“开门审案、阳光执法”新模式打好基础。
33.在上海、江苏、浙江、宁波四个直属检验检疫局共同起草的检验检疫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草案的基础上,选择部分单位进行专门试点,总结经验,适时推广。
34.加快检验检疫行政处罚信息化步伐。目前江苏、辽宁、山东、福建、云南、宁波、珠海等检验检疫局正在试运行深圳检验检疫局制作的行政处罚软件。总局拟在试运行的基础上,组织有关专家对其进一步修改完善,以形成全国检验检疫系统行政处罚软件,在全国检验检疫系统推广使用。
35.加强法制监督规章制度建设。组织修订并下发质检系统行政处罚档案整理规则。组织修订质检系统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管理办法。
36.认真做好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及时发现纠正行政行为中存在的不良现象和问题,防范和化解行政争议,维护检验检疫部门良好社会形象。
十一、加强领导,统筹安排,切实抓好行政执法证换证工作和队伍建设
37.编辑有关试题题库,为检验检疫系统组织人员培训考核做好基础工作。
38.组织检验检疫系统行政执法证换证考核师资培训,各地检验检疫局在考核前要由经过总局培训的师资进行培训。
39.下发组织实施相关文件,统筹兼顾各个单位的换证进程,制订好相关的工作进度计划。
40.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队伍的建设,提高执法队伍依法行政能力。严格执行业务资格审查制度,把好人员入口关,积极开展业务培训,不断提高执法队伍业务素质。
十二、阳光普法,科学普法,努力提高检验检疫普法工作的有效性
41.组织开展“五五”普法中期督导检查活动。根据全国“五五”普法规划和质检系统“五五”普法规划,开展中期督导检查活动,重点检查领导干部学法用法情况,开展法律“六进”情况。
42.结合新颁布法律法规的情况,采取撰写宣贯手册,召开宣贯工作会议,举办培训班等多种方式,开展宣贯工作。
43.组织编印检验检疫“五五”普法教材,为全国检验检疫系统提供权威、统一的法律知识培训教材。
44.组织举办质检法制论坛,开展法制论文征集活动,交流质检系统法制工作经验,广泛宣传普及检验检疫法律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