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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口岸移民出境自携物品检验监管有新规
红其拉甫检验检疫局:木合塔尔       

    为统一和规范对从我国新疆地区移民至中亚国家的部分人员在办理出境手续时自携物品中有部分属于法检目录内商品检验监管工作,经请示国家质检总局检验监管司同意后,近日新疆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下发《关于新疆口岸移民出境自携物品检验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新检机电发〔2008〕30号文件,要求全疆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从该《通知》下发之日起对移民自携物品属法检目录内商品加强管理防止不合格商品流入国外市场,有效保护我国产品在中亚国家市场上信誉。

    通知要求:

    1、对于移民自携物品属法检目录内商品的在合理数量范围内可实施登记管理、免于报检,但在出境时对其携带物品的数量与登记数量的一致性进行核查。对超出合理数量的,应要求其正常报检并实施检验检疫。

    2、控制的合理数量范围:

    (一)根据有效凭证可证明属于办理移民手续前,已在国内购买并使用的个人财产;

    (二)移民家庭已办理完移民手续,在出境前购买的法检目录内的商品各一件(台);

    3、各地分支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每季度上报移民出境物品数据统计,下季度5日前上报新疆检验检疫局机电金属化矿处。

    近年来随着我国新疆地区与周边巴基斯坦、塔吉克斯坦贸易不断加强从我国新疆地区到周边吉尔吉斯、塔吉克斯坦、巴基斯坦等国家探亲、定居、留学、从事旅游贸易的人员日益增多,为确保赴周边国家以上人员在各出境口岸快速通关红其拉甫检验检疫部门特向赴周边中亚国家人员提醒:全面了解这次新疆检验检疫部门对出境自携物品检验监管工作方面新规定相关内容,规范出境携带物品行有效促进我国新疆地区与周边国家边境贸易来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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