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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口岸进出口金属材料检验监管有新规定
      

随着新疆对外贸易的发展,新疆进出口金属材料的数量和品种越来越多,为全面贯彻落实《全国质检系统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传项整治行动方案》精神,强化广大企业和生产经营者质量责任,规定进出口金属材料检验监管工作行为,提高检验监管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近日新疆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发出《关于新疆口岸进出口金属材料检验监管有关问题暂行规定的通知》新检机电函[2007]192号文件,对今后新疆口岸进出口金属材料检验监管工作提出了新要求。

《通知》中对金属材料检验监管有关工作做出了如下规定:

1、对未取得分类管理资质的企业的出口金属,在受理报检时,贸易关系人除提供规定的单证外,还必须提供生产商出具的质量证明书和出口产品清单,施检部门根据合同规定的技术条款或相应的国家标准以不同规格实施抽样进行检测。

2、对已取得分类管理资质并通过市场采购形式出口的金属材料,受理报检时要求贸易关系人必须提供《出口专业用质量证明书》原件,出口分销商授权资格证书(复印件)和出口产品清单。对于《出口专用质量证明书》所注明的收货单位与发货人一直致时,须提供产品在转让文件或内贸合同。施检部门可根据合同规定的技术条款进行抽查检验,检验内容主要包括产品的规格,批号,标认、标识等,也可根据需要实施抽样检测。

3、对实施分类考核并确定检验模式的非市场采购出口金属材料,受理报检时要求贸易关系人必须提供符合性声明,《出口专用质量证明书》原件,出口分销商资格证书(复印件)和出口产品清单,施检部门可根据确定检验模式对应的作业指导书进行检验及结果判定。

4、对于新疆口岸进口的金属材料,由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根据收货人申报的目的地发货物流向单,目的地为疆内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收取检验检疫费用并及时转至目的地检验检疫机构,货物在海关放行并调离口岸30日内,贸易关系人应当前往目的地检验检疫机构办理检验手续,未在规定时间申请检验的,目的地检验检疫机构及时通知口岸检验检疫机构依照有关规定做出相应处理;目的地检验检疫机构应依照《进出口机电,金属,化矿产品检验通用作业指导书》实施抽样检测。

为此红其拉甫口岸检验检疫部门特向疆内从事中巴、中塔进出口金属材料贸易的企业,应关注并引起重视这次新疆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对进出口金属材料检验监管工作新动态,全面了解检验监管工作要求,规范进出口金属材料贸易和报检行为积极促进我国新疆地区与周边国家金属材料进出口贸易快速稳步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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