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证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许可制度实施效果,维护企业和消费者合法权益,保障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和《关于印发<食品用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许可通则>和<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的通知》(国质检食监[2006]334 号)的要求,近日国家质检总局发布2007年第123号《关于开展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许可证无证查处工作的公告》决定自2008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查处未获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许可证的生产销售行为。
国家质检总局在这次公布公告中要求:
1、自2008年1月1日起,未获得列入第一批目录的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得生产该产品;销售单位不得销售无生产许可证的产品。
2、新投产、新转产上述产品的企业,应当及时向企业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
3、2008年1月1日以前生产的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以生产日期为准),无论是否加印(贴)QS标志,不在无证查处范围之内,允许合格产品在保质期内继续在市场销售。
这次国家质检总局公布第一批实施市场准入制度管理的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目录有:聚乙烯自粘保鲜膜,商品零售包装袋(仅对食品用塑料包装袋),液体包装用聚乙烯吹塑薄膜,食品包装用聚偏二氯乙烯(PVDC)片状肠衣膜,双向拉伸聚丙烯珠光薄膜,高密度聚乙烯吹塑薄膜,包装用聚乙烯吹塑薄膜,包装用双向拉伸聚酯薄膜,单向拉伸高密度聚乙烯薄膜,聚丙烯吹塑薄膜,热封型双向拉伸聚丙烯薄膜,未拉伸聚乙烯、聚丙烯薄膜,夹链自封袋,包装用镀铝薄膜,耐蒸煮复合膜、袋,双向拉伸聚丙烯(BOPP)/低密度聚乙烯(LDPE)复合膜、袋等。
为此质检部门向相关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企业提醒,要全面了解国家质检总局这次发布公告精神,规范此类产品生产经营行为,保证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许可制度实施效果,确保消费者合法权益和食品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