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积极发展现代农业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规定》(中发[2007]1号)精神,根据《财政部、国家法改委、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出口农产品减免检验检疫费的通知》(财综[2007]54号)规定,近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出《关于实施出口农产品减免检验检疫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质检通函[2007]829号文件,决定自2007年10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对出口农产品减免检验检疫费。
据了解,此次涉及减免收费的产品种类多,范围广,涵盖未加工、初加工和深加工的农产品约1800多种。为保证计费工作的准确性国家质检总局在《通知》中,特对减免收费的农产品与其他货物以及免收检验检疫费的货物与减半收费的货物提出要求,此类货物报检时应向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分单申报避免同单混报现象的发生。
检验检疫部门采取的这一新举措,将会进一步促进我国新疆喀什地区农产品扩大出口,促进喀什地区农业产业发展和农民增收,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