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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境水生动物检疫监管有新规
      

为了规范出境水生动物检验检疫工作,提高出境水生动物安全卫生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近日国家质检总局31日发布第99号局令,正式颁布《出境水生动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该办法的出台将有助于对出境水生动物的检验检疫和监督进行规范管理,促进我国出口水产业规模化、科学化发展,保证出境水生动物国际贸易健康卫生和可持续发展。

据了解,这次新颁布《出境水生动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具体内容包括总则、注册登记、检验检疫、监督管理、罚则、附则共六章四十八条,涵盖出境水生动物检验检疫注册登记、日常监督管理和年度审查3个制度,1个出境水生动物疫病和有毒有害物质加强监控计划,以及出境水生动物检验检疫合格评定内容。该办法适用于对养殖和野生捕捞出境水生动物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其管理对象包括鱼类、软体类、甲壳类等水生动物(包括其精液、卵、受精卵),如鱼、虾、蟹、贝、螺等。对于龟、鳖、蛇、蛙、鳄鱼属于进出口贸易中常见的两栖、爬行类动物,因各国也多纳入水生动物管理范畴,但大多数两栖类和爬行类动物缺乏必要的疫病监测手段,疫情复杂且难以控制,并且其中含有我国禁止出境的保护物种。因此,办法在附则中也说明了上述活动物的检验检疫参照本办法执行。

据介绍,我国是世界水产养殖生产大国,早在1990年,我国水产生产总量就跃居世界第一,而且自2002年起连续四年,我国水产出口贸易一直位居世界首位。然而,随着世界范围内水产养殖业及其国际贸易的迅速发展,世界各国对水生动物疾病、生物安全、水产品食品安全的重视与日俱增,对水生动物的卫生要求也越来越严格。因此,制定全面的管理办法,建立操作性强的注册登记、监督管理和检验检疫规范流程,完善我国水生动物进出境检验检疫的规章制度,为检验检疫机构和检验检疫人员提供依法行政的依据,规范并加强我国对出境水生动物的检验检疫管理从而成为当务之急。

根据国家质检总局通知要求,新颁布《出境水生动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将从2007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为此红其拉甫检验检疫部门提醒广大出口企业,要提前全面了解新《办法》相关内容,规范开展与我国新疆喀什地区周边巴基斯坦、塔吉克斯坦、吉尔吉斯等国水性动物出口贸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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