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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废料装运前检验有新规相关企业引起重视
      

为进一步加强进口废物原料装运前检验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22条和《进口废物原料装运前检验机构认可管理办法(试行)》第6、12条的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近日发布《关于明确授权的进口废物原料装运前检验机构业务范围和区域的公告》2007年第112号对进口废物原料装运前检验提出新规定,明确了21家境外装运前检验机构及其对应39个国家和地区业务的区分范围。自2007年9月1日起,对装货地或发运地为39个国家和地区的废料,未经装运前检验并取得相应证书的,一律禁止入境,装货地或发运地不属于指定区域的,可就近向授权的装运前检验机构申请或者直接在运抵口岸后实施逐批全数检验。

这次国家质检总局发布就授权的进口废物原料装运前检验机构业务范围和区域主要规定相关内容如下:

1、国家质检总局对授权装运前检验机构从事输往中国大陆地区废物原料实施装运前检验的业务范围和区域已进行了规定,各授权装运前检验机构应按业务范围和区域实施相关装运前检验。

2、自2007年9月1日起,对装货地或发运地为日本等39个国家和地区的废物原料,境外供货企业应向废物原料装货地或发运地所在区域相应的授权装运前检验机构申请装运前检验;未经装运前检验并取得装运前检验证书的废物原料,禁止进境。

3、境外供货企业可自行通过互联网进入“进口废物原料装运前检验电子管理系统”(网址:psi.cnca.cn)申请装运前检验。进入该系统的用户名和密码按申请境外供货企业注册相同渠道向国家质检总局检验监管司申领。

4、对装货地或发运地不属于指定区域的进口废物原料,境外供货企业可就近向授权装运前检验机构申请装运前检验并提供必要的检验条件。因条件所限不能实施装运前检验的,可将相关货物运抵中国大陆地区各口岸,由收货人向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到货检验;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对上述废物原料实施逐批全数检验。

5、国家质检总局本公告所称装货地是指废物原料装入集装箱或者以散运方式装入船舱、汽车或列车车皮的地点。公告所称发运地是指废物原料直接(含联运)运往中国大陆地区的启运港口或场站。公告所称全数检验是指对以集装箱、汽车或列车装运的废物原料每箱、车、车皮均实施掏箱或落地检验,散运的废物原料每舱均实施落地检验。

近年来,随着我国新疆地区与周边国家来往不断深入,新疆与周边国家贸易额逐年呈上升趋势,进口贸易中废物原料贸易占一定比例,进口量处于逐年上升良好势态。为保证我国新疆各地进一步规范做好进口废物原料贸易,确保进口废物原料贸易健康稳步发展,检验检疫部门提醒新疆广大的国内收货人要高度重视这一新的规定要求,积极做好相应的准备工作,及时通知境外相关的供货企业,按国家质检总局公告(公告内容可在国家质检总局网站:www.aqsiq.gov.cn中查询)的相关要求做好废物原料装运前检验,避免造成不必要的贸易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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