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国家海关总署复函江西省人民政府{《海关总署关于同意九江港口岸开放范围重新确认方案的复函》署岸函[2007]289号}:根椐《国务院关于已开放港口口岸新建码头启用等有关问题的批复》(国函[2002]120号)和海关总署、公安部、交通部、质检总局、总参谋部《关于印发〈关于确认港口口岸开放范围意见〉的通知》(署岸发[2005]349号)文件精神,经商公安部、交通部、质检总局、总参作战部,同意九江港的214码头、外贸码头、三角线港区、炼油厂码头、中建万佳码头确定为国家口岸对外开放码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