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新闻资讯 > 综合新闻
上海市召开打击走私综合治理领导小组扩大会议
      

7月16日,上海市召开打击走私综合治理领导小组扩大会议,市有关委办局、各区县负责同志参加会议。上海市打击走私综合治理领导小组组长、副市长周太彤出席会议并讲话。上海市打击走私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副组长、上海海关孙毅彪关长作工作报告。

会议指出:2006年,本市各级各部门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打击走私的方针政策,认真落实市委、市政府的工作部署和要求,坚持“打防结合,综合治理,突出重点,坚持不懈”的工作方针,深入开展打击走私专项斗争和联合行动,始终保持反走私高压态势,打击走私工作取得明显成效。全年共查获走私案件157起,案值6.48亿元;查获贩私案件681起,案值2.23亿元;81名走私犯罪分子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上海海关、公安、工商等执法部门各司其职、通力合作,完善“联合缉私、统一处理、综合治理”的缉私体制。上海海关遵循“打团伙、破大案、抓逃犯”的指导思想,严厉打击货运渠道价格瞒骗走私、加工贸易渠道走私和减免税货物走私,以及毒品、废物等非涉税走私,并先后开展了打击棉花、二手钢琴走私和利用人体藏匿等方式走私毒品等专项行动。全年共立案侦查走私犯罪案件94起、走私行为案件63起,总案值6.48亿元,涉嫌偷逃税款6814万元。抓获犯罪嫌疑人132人。走私罚没入库1.52亿元。公安机关严查“地下钱庄”等涉私经济犯罪活动,切断借道上海走私、贩私的渠道,并查获1.2万余条走私香烟。公安边防总队加大出海检查频率,全年检查各类船舶1300余艘次,查处海上各类案件28起。工商部门加强对车站、码头、机场、仓库、货场的监督检查,查处流通领域的走私商品交易行为,共查获经销无合法来源进口商品案件407件。烟草专卖管理部门加大对烟草制品销私行为的打击力度,查获违法案件348起,查缴走私香烟1.44万条,上缴罚没款957.9万元。

会议在分析目前上海地区反走私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时指出,近年来,上海市坚持“一不搞走私,二不靠走私发展经济,三不能成为走私通道”的“三不”方针,始终保持打击走私高压态势,大规模的走私违法活动得到有效遏制,口岸进出口秩序和贸易环境不断改善。然而,反走私斗争仍然艰巨复杂,行业性涉税走私较为突出;毒品走私渠道拓展、方法翻新;价格瞒骗走私手法更趋隐蔽;走私商品多涉及关系国家战略资源和国计民生的大宗商品,打击走私工作不容掉以轻心。会议提出,要从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突出重点、打防结合,强化管理、规范行为,完善法制、公正执法,加强领导、健全机制等5个方面,进一步加强反走私工作。

会议明确,2007年本市打击走私综合治理应具体做好以下工作:

一是以“促进和谐”为宗旨,既要保持打击走私高压态势,严厉打击走私违法犯罪活动;又要妥善处理各类矛盾和问题,以更好的执法质量、更低的执法成本、更便捷的执法形式,营造更多的和谐因素。

二是以“打击有效”为目标,适时开展反走私专项斗争和联合行动。加大对重点商品、重点市场、重点渠道走私的打击力度。其中,海关要围绕构建综合治税大格局,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打击行业性走私等专项行动。同时密切关注世界毒品消费市场的变化,分析国内外最新毒品走私手法,提高缉毒水平。公安部门要强化对金融、证券、外贸等行业和领域的控制,继续严打毒品、易制毒化学品走私违法犯罪活动,加大对国际贩毒活动的打击力度。公安边防总队要认真做好非设口岸的沿海、沿边防走私、防偷渡工作,维护良好的沿海沿边以及长江水域的安全和秩序。公安边防检查部门要加强口岸检查力度,严防偷渡、走私等违法犯罪活动发生。工商管理部门和烟草专卖部门要加强市场监控力度,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三是以“控制得力”为要求,不断完善打击走私综合治理工作机制。坚持“守土有责”原则,落实反走私责任制。要加强对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对参与走私、放私的职务犯罪要依法严惩;对工作开展不力的要督促整改;对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控制不住局面的,要追究领导责任。

四是以“管理预防”为保障,推进诚信守法管理体系建设。工商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市场主体的资格审查。海关要把规范企业行为贯穿到企业注册、通关和后续管理三个环节中,动态把握企业风险,引导和促进企业守法自律,开展专项规范活动,体现“规范一家、警示一行、带动一片”的综合效应。烟草专卖管理部门要构建卷烟持证户诚信等级评价体系,整顿走私问题严重的行业或企业,坚决取缔长期违法经营,靠走私、造假等非法手段维持生计的企业。

五是以“净化环境”为重点,持续抓好反走私舆论宣传和引导工作。推动形成以行业自律、新闻监督、群众参与为内容的社会监督体系。工商、税务、烟草专卖部门要加强对企业和经营户“面对面”的守法经营教育。各有关单位要对查处的大案要案及时曝光。

相关文章:
    无相关信息
Copyright © 2007-2025 CAOP All Rights Reserved. 中国口岸协会版权所有
京ICP备202201133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