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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食品加施检验检疫标志相关企业引起重视
      

为保证我国出口食品质量安全,打击食品非法出口行为,维护我出口食品声誉,6月1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2007年85号公告决定自2007年9月1日起,对所有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检疫合格的食品加施检验检疫标志。这次公布出口食品加施检验检疫标志公告主要内容以下几个方面:

1、所有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合格的出口食品,销售包装上必须加施检验检疫标志。加施检验检疫标志的出口食品范围是:水产品及其制品、畜禽、野生动物肉类及其制品、肠衣、蛋及蛋制品、食用动物油脂,以及其他动物源性食品。大米、杂粮(豆类)、蔬菜及其制品、面粉及粮食制品、酱腌制品、花生、茶叶、可可、咖啡豆、麦芽、啤酒花、籽仁、干(坚)果和炒货类、植物油、油籽、调味品、乳及乳制品、保健食品、酒、罐头、饮料、糖与糖果巧克力类、糕点饼干类、蜜饯、蜂产品、速冻小食品,食品添加剂等。这些食品凡有销售包装,必须在销售包装上加施;运输包装如为筐,麻袋等无法加施的不要求加施,散装食品不要求加施。

2、所有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合格的出口食品,运输包装上必须注明生产企业名称、卫生注册登记号、产品品名、生产批号和生产日期,并加施检验检疫标志。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要在出具的证单中注明上述信息,以确保货证相符,便于追溯。

3、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在对出口食品进行查验时如发现货证不符,或未加施检验检疫标志,一律不准出口。

4、有关加施检验检疫标志的其他事宜按《出入境检验检疫标志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2000年第23号)执行。

随着我国与巴基斯坦边境红其拉甫陆路口岸和我国与塔吉克斯坦边境卡拉苏陆路口岸今年5月进入夏季开关期以来,在两个口岸出入境业务中通过旅客携带方式从我国出口到巴基斯坦、塔吉克斯坦等国的蛋及蛋制品、大米、水果蔬菜及其制品、面粉及粮食制品、植物油、调味品、保健食品、酒、罐头、饮料、糖与糖果巧克力类、糕点饼干类、速冻小食品等日益增多,这不但增强我国新疆喀什地区与巴基斯坦、塔吉克斯坦等国边境地区居民来往,而且中巴、中塔边境旅游贸易发展和口岸出境业务增添了新的增长亮点。为确保刚起步正在处于快速健康发展中巴、中塔旅游贸易和边境小额贸易的稳步发展负责红其拉甫、卡拉苏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工作的红其拉甫检验检疫部门特向从事中塔、中巴出口食品贸易企业,应全面掌握这次国家质检总局对出口食品加施检验检疫标志公告相关内容,按要求做好出口食品检验检疫加施准备工作,积极规范开展我国与巴基斯坦、塔吉克斯坦出口食品贸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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