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海关总署已批准黑龙江省开展内贸货物跨境运输业务试点。国家质检总局、交通部的对外公告也已制发。外汇管理局的对外公告正在审批过程中,近期将完成并对外公布。待有关部委公告发布后,试点工作将正式开展。
据了解,“内贸货物跨境运输”系指国内贸易货物由我国关境内一口岸启运,通过境外运至我国关境内的另一口岸的业务,也是海关传统监管业务的新发展。原则上,海关对内贸货物不征收进、出口关税及其他税费。但其进出境涉及海关监管,因此它属于海关监管对象,海关应当比照现行规定予以监管。跨境运输的内贸货物应自运输工具离开出境口岸起3个月内运抵进境口岸。逾期未运抵进境口岸的,除不可抗力外,视同出口货物统计,纳税义务人需向海关补办相关申报出口、纳税手续。有关经营企业不得从事内贸货物跨境运输,海关可根据情况进行调查处理。
此次试点是将黑龙江省内贸集装箱和散货由绥芬河市过境俄罗斯,经俄符拉迪沃斯托克(海参葳)港、东方港、纳霍德卡港等港口,运往上海、宁波、广州等东南沿海港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