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产台湾的农产品可“零关税”进口
近日来,海关总署发布2007年第6号公告,规定自2007年3月20日起对原产于台湾地区的19种进口农产品免征关税,共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中的27个税则号列。海关凭台湾地区有关机构和民间组织签发的产地证明文件办理免征关税的验放手续。台湾农产品的原产地标准为在台湾地区完全获得,即水产品为在台湾地区养殖或由台湾籍渔船在远洋、近海捕捞,蔬菜为在台湾地区收获、采摘或采集。
宁波海关提醒企业:及时查询相关公告和文件内容,并按照有关规定如实申报进口免征关税的台湾原产农产品,以确保能够享受“零关税”政策带来的税收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