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新闻资讯 > 综合新闻
进口废物国内收货人有新要求
      

为规范进口废物原料管理工作,严防国外垃圾进入我国,日前,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了2007年第52号公告《关于对进口废物原料国内收货人实施登记的公告》,对进口废物原料国内收货人提出了新要求。在公告规定:2007年4月1日起,国家质检总局开始受理进口废物原料国内收货人的登记申请。自2007年9月1日起,未获得登记的国内收货人,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不受理其废物原料的报检申请。

      进口废物原料国内收货人是指进口废物原料对外贸易合同的买方。公告要求,国内收货人向国家质检总局提出登记申请时,还应提供以下书面材料:1.《进口废物原料国内收货人登记申请书》(见总局网站进口废物原料国内收货人登记专栏);2.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3.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4.《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注册登记证》等进出口资质许可文件(复印件);5.收货人的组织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6.进口废物原料质量控制、员工培训情况、不合格货物处置等质量管理制度文件或质量体系认证证书(彩色复印件);7.近两年从事进口废物原料(种类、数量及环保质量)的相关说明;8.相应的境外供货企业的《进口废物原料境外供货企业注册证书》(复印件);9.所代理的国内加工利用企业的进口委托文件、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和《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利用单位备案表》。

      同时,公告明确要求,无论以何种贸易方式从事废物原料进口的国内收货人,都必须向国家质检总局申请登记。对国内收货人的地址发生变更后,应在3个月内凭地址变更后的有关材料向国家质检总局办理变更;对国内收货人的公司名称、法人代表发生变化的,应重新向国家质检总局提出登记申请;对国内收货人变更所代理国内加工利用企业的,必须在登记证书签发3个月后方可向国家质检总局提出变更申请。已登记的国内收货人,如违反有关规定要求的,对其进口废物原料设置3至6个月的加严检验期或取消其登记资格,被取消登记资格的国内收货人,自取消登记之日起两年后方可再次向国家质检总局提出登记申请。

   目前,在我国新疆喀什、克州、和田等南疆三地州地区通过中吉边境伊尔克什坦、吐尔尕特等公路口岸进口废物原料经营的国内收货人约有50家左右,从2006年中吉边境以上两个公路口岸进口废物原料占口岸进口货物一半以上比例,进口废物原料占我国与吉尔吉斯进口贸易很大部分。喀什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提醒相关进口单位,要高度重视这一新的规定要求,按照国家质检总局发布的公告要求及时做好登记申请,避免造成不必要的贸易经济损失。

 
相关文章:
    无相关信息
Copyright © 2007-2025 CAOP All Rights Reserved. 中国口岸协会版权所有
京ICP备202201133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