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集装箱转关'应转尽转'
在海关部门看来,集装箱多式联运是一种以集装箱为运输单元,将不同的运输方式有机地结合在一起,构成连续的、综合性的、一体化货物运输方式。这种运输方式具有高度统一的特点,是一种与现代物流发展相适应的综合性货物运输方式。
一直以来,中国海关在海铁联运监管、海陆联运监管等便利通关措施上给予了积极的支持。海关总署监管司江列平处长表示,对于集装箱多式联运业务,涉及到海关业务的,可分为两种,一种是转关运输中的中转业务,另一种是过境监管业务。为了支持这两种业务的发展,海关总署专门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转关货物监管办法》(海关总署令89号)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过境货物监管办法》(海关总署令38号)。今年7月底,海关总署在大连召开区域通关改革阶段总结暨推广工作会议,向全国海关推广规范和简化转关运输监管等便利措施。8月29日,海关总署发出了《海关总署党组关于切实加强"应转尽转"工作、确保海关税收"应收尽收"的通知》(署党发〔2006〕50号),海关总署党组就转关运输业务专门发出通知,这是从来没有过的,充分体现了海关总署党组对转关运输业务的高度重视,体现了海关总署领导提出的适应物流业发展、做到顺势监管的指导思想。《通知》中要求:各海关、各部门要"认真落实_应转尽转_有关规定,切换转关管理系统,启用有关功能模块。除进口汽车整车以及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转关货物的监管办法》(海关总署令第89号)_限制转关物品清单_的进出口货物,海关均应予以办理转关运输手续。口岸海关与属地海关要密切协作配合";"各海关、各部门要围绕健全_ 应转尽转_机制,制订实施相关配套措施,确保_应转尽转_落到实处"。
江列平强调,海关将继续积极探索与现代物流相融合、与国际惯例相衔接的海关监管新思路、新手段,构建便捷与高效的口岸通关新模式,支持促进对外贸易健康发展,不断改革通关模式,大力推行便捷通关措施,规范和简化转关运输监管等区域通关改革。
在全国人大十届四次会议上通过的"十一五"规划纲要中,明确提出了"加强集装箱运输系统建设,推广集装箱多式联运,大力发展现代物流业和货运代理,加强物流基础设施整合,建设大形物流枢纽,发展区域性物流中心",为我国发展集装箱多式联运奠定了良好的政策基础。铁道部、交通部、海关总署在此基础上出台的相关措施,加快了铁、水联运的"无缝"连接,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一幅宏伟的铁路集装箱多式联运的蓝图正展现在世人面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