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申报行为,宁波海关决定从2007年起开始启用“报关单修改/撤销管理系统”,以实现报关单修改/撤销计算机统一管理。有关企业和单位应对相关规定及时加以了解掌握。
除担保申请、大宗散货预确报的报关单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和撤销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43号)第五条、第十三条规定的报关单修改/撤销申请、确认统一纳入计算机管理。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确有正当理由的,可向原接受申报的海关提出报关单修改/撤销申请。《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和撤销申请表》由报关员通过“宁波海关报关单修改/撤销管理系统”(
www.ningbo.customs.gov.cn)向海关发送。
海关需要修改/撤销报关单,但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未提出申请的,海关应当通知其进行确认。《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撤销确认书》由报关员通过“宁波海关报关单修改/撤销管理系统”(
www.ningbo.customs.gov.cn)向海关发送。
报关员打印一式三份《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和撤销申请表》或《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撤销确认书》,并到通关现场报关单修改/撤销岗位办理相关手续。
《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和撤销申请表》中“申请单位(公章)”或《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撤销确认书》中“经营单位或报关单位(公章)”,可向宁波海关通关管理处提出总担保申请,获准担保后,无需逐一加盖公章。
经营单位、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申报单位的“报关单修改/撤销管理系统”的授权,应向企业注册地海关提出申请,经海关审核同意的即可在关区内操作该系统。
加工贸易企业必须进行网上生产能力备案
根据《关于开展全国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状况和生产能力核查的通知》(商贸字[2003]69号)和《商务部办公厅关于使用新<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状况和生产能力证明>格式的通知》(商办机电函200539号)的规定,从事加工贸易业务的企业,必须填报《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状况及生产能力证明》,否则企业将无法实现加工贸易网上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