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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海事局修造船舶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污染监督管理办法》公布实施
      
        为加强对修造船舶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污染管理,预防和减少事故发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浙江海事局制定并公布了《修造船舶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污染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二OO七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办法》强调从事船舶海(水)上修造作业的单位,应当在每次修造作业前按照有关水上交通安全和船舶防污染的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许可,经批准后方可作业。
  《办法》吸取有关修造船舶水上交通安全和污染水域事故的教训,还明确规定了修造船舶的作业方案及保障措施应符合的水上交通安全与防污染具体要求,包括船舶修造单位的安全和防污设备、设施的配备、进出修造场所及试航的引领和指挥、值班、应急反应、事故报告、污染物控制、防火、防爆措施、作业现场安全防污措施等。其中,明确要求依法须经引航的船舶,以及接受引领服务的船舶,进出修造场所以及试航作业,必须由持有有效引航员适任证书或海事管理机构核发的相应操作合格证书的人员引领和指挥;在船舶修造作业前,船舶应尽可能减少留存的油类等污染物数量;进港修理的船舶应将留存的油类等污染物的数量在进港签证单或进口岸申请书中向海事管理机构填报。
  《办法》还规定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船舶修造单位的不同安全诚信情况实施相应的监督管理。对安全诚信度高的单位可以减少现场安全检查的频次;对安全诚信度发现问题的,应实施经常性现场安全检查;对安全诚信度发现严重问题的,应当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增加现场安全检查的频次,实施重点监督检查;必要时,实施每项作业必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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