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新闻资讯 > 综合新闻
进口石油及石油产品密度欺诈问题严重
      

        国外石油及石油产品发货人屡屡利用“5‰之内免赔”这一惯例进行欺诈,使得产品到港实测密度低于装货港提供的数据。由于短少量在5‰以内,进口商不能索赔,致使我国每年流失了大量资金。
        以张家港口岸为例,9月3日,一艘名为“BLUE CHEMI”的轮船装载1901吨台湾产邻苯二甲酸二辛酯 (一种化工品,英文缩写为DOP)驶抵张家港口岸卸货。经中国检验认证集团张家港检验认证有限公司检测,其20摄氏度下的密度为0.9840,比台湾装货港提供的数据0.9883小了4.3‰。9月4日,一艘名为“COSMO GLORY”的轮船装载1000吨韩国产DOP来张家港,经中国检验认证集团张家港检验认证有限公司检测,20摄氏度下的密度比装货港提供的数据小了3.2‰。
        容量计重的基本原理是“用货物的体积乘以密度来计算重量”,密度大了4.3‰和3.2‰,这就意味着1000立方米货物,将多算4.31吨和3.2吨,按照每吨15000元人民币计算,将分别损失6.45万元和4.8万元。而且,根据“5‰之内免赔”的惯例,收货人不能向境外发货人索赔。上述2批货物,均因密度缘故短少,且比例均小于5‰,明显是故意欺诈。
        我国是个资源短缺大国,今后石油和石油产品(包括化工品)的进口量还将不断扩大。据张家港商检机构消息,进口石油和石油产品的密度长期存在“装货港密度偏大”的问题,5‰以内的差异虽然很小,但就整个国家而言,每年将流失大量资金。以张家港口岸为例,该口岸近两年每年进口石油产品量200万吨左右,仅按照货物密度平均差异1‰的比例、以及每吨1万元人民币的平均价格计算,每年损失就达2000万元。
        张家港商检人员提醒石油和石油产品进口商,在今后的进口贸易中,要把“密度条款”写进贸易合同,规定“若货物到港后发现密度存在明显差异,须以卸货港商检机构实测密度为准”;或者通过进口商协会的影响,改变贸易条款,把“在装货港确定贸易交接数量”改为“在卸货港确定贸易交接数量”,不给外商以可乘之机,维护自身的利益。

相关文章:
    无相关信息
Copyright © 2007-2025 CAOP All Rights Reserved. 中国口岸协会版权所有
京ICP备202201133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