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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太贸易协定》9月1日起正式实施建议各地充分利用其优惠政策
      

        近日,《亚洲及太平洋经济和社会委员会发展中成员国关于贸易谈判的第一协定修正案曼谷协定》即《亚太贸易协定》各成员国已经全部完成国内法律审批程序,自2006年9月1日起开始正式实施。自9月1日起,各出口经营单位对出口至《亚太贸易协定》成员国降税清单内的货物可向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申请签发原产地证书,凭检验检疫部门签发的原产地证书可享受成员国给予的关税优惠待遇。
        根据《亚太贸易协定》成员国降税清单,我国出口至印度的570项6位税目、韩国的1367项10位税目、斯里兰卡的427项6位税目和孟加拉的209项8位税目产品凭我国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签发的FORM A原产地证书,可享受成员国给予的协定税率或特惠税率等关税优惠。与原《曼谷协定》项下的降税清单相比,新的降税清单不但新增出口至孟加拉的209项8位税目产品可享受关税优惠,而且出口至印度、韩国、斯里兰卡的优惠税目与原先相比也新增1000余个。
        新的《亚太贸易协定》原产地证书的签发为出口产品充分利用成员国优惠关税政策,降低成本、扩大出口提供了新的机遇。为此建议:出口企业应当增强主动利用意识,深入挖掘区域性优惠政策的潜力,认真研究优惠政策,在国际贸易活动中用好用足进口国对我出口产品关税优惠待遇,在对外贸易谈判中及时抓住商机,提高竞争力,扩大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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