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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太贸易协定》明起实施 降税产品最多增至5倍
      

        根据国家质检总局最新通知,《亚洲及太平洋经济和社会委员会发展中成员国关于贸易谈判的第一协定》(以下简称《亚太贸易协定》)各成员国已于近日全部完成国内法律审批程序,将从2006年9月1日开始实施第三轮谈判结果,正式实施《亚太贸易协定》。

       自2006年9月1日起,各地检验检疫局对出口至《亚太贸易协定》成员国的降税清单内的货物签发《亚太贸易协定》优惠原产地证明书(即原《曼谷协定》原产地证明书)。此前由于孟加拉为最不发达国家,一直未向我国提供关税减让表,故我国只对韩国、印度和斯里兰卡签发《曼谷协定》原产地证明书。而根据此次降税清单,我国可享受印度570项、韩国1367项、斯里兰卡427项和孟加拉209项产品的优惠关税(根据2005年税则计算),前三个国家的降税产品分别比原清单增加了2倍、5倍和0.5倍。企业可自行到宁波检验检疫局网站下载降税清单(网址:www.nbciq.gov.cn)。

        另外,鉴于成员国尚未就《亚太贸易协定》原产地证书签证操作程序达成一致,仍将沿用原《曼谷协定》原产地规则及相关程序。原产地证书仍以普遍优惠制原产地证书Form A代替,在证书第四栏注明“亚太贸易协定原产地证书”(英文即Certificate of Origin under the ASIA-PACIFIC Trade Agreement)。其他签证要求不变。

         广大外贸企业可自9月1日起对出口上述几个国家所列清单内的产品申领《亚太贸易协定》优惠原产地证明书,以充分利用区域关税优惠贸易政策,使我国出口产品享受关税优惠待遇。

        另据统计,根据与去年同期的签证情况对比来看,2006年1至7月宁波地区共签发340份亚太贸易协定原产地证书,签证金额达613万美元,分别为去年同期的15.5倍和19.6倍。其中100%全部为销往韩国的产品,所涉及产品绝大部分为HS第六类(化工类)和第十一类(纺织品类)的产品,占到总数的9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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