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海关对常驻人员进境车辆的监管,照顾其合理需要,同时打击少数不法分子套购常驻人员征税进境自用车辆指标进行倒卖活动,海关近日对常驻人员转让征税进境机动车辆的有关事宜作出了新规定,明确常驻人员征税进境的自用机动车辆自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结车辆登记手续之日起1年后,方可准予转让过户。规定出台后,上海海关采取系列措施,进一步加强对常驻人员进境机动车辆的监管力度。
上海海关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经公安部门批准进境并在境内连续居留一年以上(含1年),期满后仍回到境外定居地的外国公民、港澳台地区人员、华侨中,下列几类人员属于“常驻人员”:一是境外企业、新闻机构、经贸机构、文化团体及其他境外法人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在境内设立的并在海关备案的常设机构内的工作人员;二是在海关注册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内的人员;三是入境长期工作的专家。
根据有关规定,常驻人员转让征税进境自用车辆,应当事先向其主管海关提出书面申请,并交验身份证件、长期居留证件、进境机动车辆《机动车辆行驶证》、所在常驻机构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常驻机构备案证》或者所在外商投资企业的《自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明书》。主管海关核准后,开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解除监管证明书》,常驻人员凭此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有关车辆转让过户手续。 对未满1年或者无法提供有关单证的,海关一律不予转让。
为让相关规定得到有效实施,上海海关加大宣传力度,在报关大厅现场予以公告,并提供“车辆解除监管申请须知”供申请人领取;加强同上海市出入境管理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及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等相关部门的联系和配合,共同做好对有关证件真伪性的鉴别工作,进一步规范常驻人员进境自用车辆过户转让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