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有效应对国外技术贸易壁垒,确保进出口食品安全卫生,近日,国家质检总局颁布新的《进出口食品包装容器、材料检验监管管理规定》。规定中进出口食品包装容器、包装材料指的是已经与食品接触或预期会与食品接触的进出口食品内包装、销售包装、运输包装及包装材料。新规定将于2006年8月1日起正式实施。同时,从2006年8月1日起,国家将对出口食品包装生产企业和食品包装进口商实施备案管理,由检验检疫机构对备案企业生产的食品包装容器实施周期检测。
《商检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出口食品包装的生产原料(包括助剂)及产品都必须符合相应的安全卫生技术法规强制性要求,不得使用不符合安全卫生或有毒有害材料加工生产与食品直接接触包装。首次用于加工出口包装的原辅材料,包括印油、助剂等应经检测合格并在检验检疫机构备案。未备案的或检验不合格的食品包装容器不得用于包装、盛放出口食品,进口食品包装(包括已经包装了食品的包装)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不准销售和使用。
由于食品包装生产企业对生产环境的卫生要求十分严格,某些中小企业往往不能完全达到标准,存在一定的安全、卫生隐患。新法规的实施,将进一步提高食品包装质量,特别是食品安全卫生要求有了保证。实行备案管理,增强了食品包装和包装材料的源头管理的可追溯性。按照符合国际标准的要求实施检验检疫,对相关企业的生产原料采购、生产过程控制、产品质量检验等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这对提高我国进出口食品整体水平将起到积极的作用。
这几年随着中巴贸易不断发展和从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巴贸易早期收获协议》,目前通过红其拉甫陆路口岸从我国新疆地区出口到巴基斯坦的货物不断增多,货物中出口食品占一定的比例已在巴食品市场占领了一定的市场份额,为确保今年8月1日即将实行的《进出口食品包装容器、材料检验监管管理规定》有效进行,积极促进中巴贸易,红其拉甫检验检疫部门特提醒广大从事中巴贸易出口食品企业,要及时修订原辅料采购合同的质量标准条款,并提高入库检验把关能力;增加用于直接接触食品包装的质量标准条款;购买包装产品时需要对方提供本包装产品随附的出口包装检验检疫合格证单。以免8月1日执行新规后,影响正常出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