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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港口口岸开放范围内新增设外作业点管理办法》出台
      

    近日,为规范山东省港口口岸开放范围内新增涉外作业点审批管理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山东省港口口岸开放范围内新增涉外作业点管理办法》(鲁政办字[2006]47号)。港口口岸开放范围内新增涉外作业点是大通关工作的重要环节,是提高口岸通过能力和增强口岸功能的重要途径,也是口岸综合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山东省港口口岸开放范围内新增涉外作业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颁布,是我省口岸综合管理向法制化、制度化迈进的重要一步,是新形势下做好我省港口口岸开放范围内新增涉外作业点工作的重要依据。

    《办法》共分十条,涉及到涉外作业点查验及其配套设施的规划、建设、所需资金、年度开放计划、新增涉外作业点的申报,以及新增涉外作业点的验收和启用等内容。

    《办法》规定:涉外作业点应按照“整体规划、适度超前、分步实施、确保监管”的原则,由所在地政府口岸办公室负责,协调和落实口岸查验及其配套设施的前期规划工作。新建涉外作业点在工程项目规划审批前,其主管单位应当征求当地政府口岸办公室和口岸查验单位的意见。现场查验及其配套设施应根据口岸查验监管要求,与主体工程统一规划、统一设计、同步建设;既有作业点需要对外启用的,其主管单位应事先征求当地政府口岸办公室和口岸查验单位的意见,并根据口岸查验监管要求,完善现场查验及其配套设施。《办法》明确,现场查验及其配套设施建设所需资金,应按照“谁建设、谁投资”的原则,纳入项目主体工程之内。同时要求,涉外作业点的启用须列入口岸发展年度计划。

    《办法》还就新增涉外作业点的申报程序、所报资料以及验收和启用等做出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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