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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国家发改委决定在我国对外开放港口收取港口设施保安费
      

为保证我国港口履约工作能够按照《SOLAS公约》要求顺利开展下去,维护港口设施安全,保障我国经济和对外贸易的平稳发展,参照国外港口的做法,4月10日,交通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关于收取港口设施保安费的通知》,决定自2006年6月1日起,在我国对外开放港口开始收取港口设施保安费。具体规定如下:

一、凡取得有效《港口设施保安符合证书》的港口设施经营人,对进出对外开放港口的外贸进出口货物(含集装箱)收取港口设施保安费。

二、港口设施保安费按下列标准收取:

(一)外贸进出口集装箱:20英尺重箱每箱20元人民币,40英尺重箱每箱30元人民币,空箱(含商品箱)免收;

(二)集装箱以外的其他外贸进出口货物:每吨0.50元人民币。

三、进口化肥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港口收费规则(外贸部分)》中规定免征货物港务费的货物免收港口设施保安费。

四、港口设施保安费应当全部专项用于为履行《SOLAS公约》和《ISPS规则》所进行的港口保安设施的建设、维护和管理。

港口设施保安费的收费执行期限暂定为3年,自2006年6月1日至2009年5月31日。交通部还将专门制定港口设施保安费的收取和使用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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